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主要產品有食品添加劑微晶纖維素、食品添加劑硬脂酸鎂、食品添加劑羧甲淀粉鈉、食品級硬脂酸鎂、食品級羧甲淀粉鈉微晶纖維素、 硬脂酸鎂、羧甲淀粉鈉、預膠化淀粉、淀粉、糊精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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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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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8
藥用輔料:完善藥用輔料的管理制度
藥用輔料:完善藥用輔料的管理制度
API是藥品生產中的重要物質。藥用輔料的質量與藥品的質量直接相關。 長期以來,藥用輔料已被列入我國的藥品類別,并已實行嚴格的管理。 新的《藥品管理法》中對“藥品”的定義不再包括“藥用輔料”。 關于藥用輔料的管理,新的《藥品管理法》僅規定“批準藥品時,應當同時審核化學原料”和“未經批準的藥用輔料,包裝材料和容器的生產”。 總體上,新的《藥品管理法》關于“藥用輔料”管理的規定對“藥品”進行了調查和處罰,“使用未經審查和批準的原料生產的藥品” API的開發,生產和操作要求需要在《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》或藥品管理條例中進一步闡明。
要研究“藥用輔料”的管理,基本的第一個問題是科學確定“藥用輔料”的基本屬性,即“藥用輔料”是否是“藥品”? 根據原始的《藥品管理法》,“藥用輔料”屬于“藥品”,但嚴格來說,它不符合“藥品”的定義:“藥品用于預防,治療和診斷人類疾病, 目的在于調節人體的生理功能,并提供適應癥或功能適應癥以及用途和物質的數量。因為所有“藥物”都可以直接使用,而“原料”則不能直接使用,也沒有“規定適應癥” 新的《藥物管理法》旨在清理來源,恢復“原料”的本質屬性,并將其與“藥物”分開。這是對藥物法的尊重。 如前所述,“原料”是藥品生產中的重要物質,要加強藥品監管,就原料(《藥品管理法》有3條規定),原料(藥品等)必須堅持源頭管理。 行政機關 離子法有6條規定),賦形劑(藥物管理法有9條規定)和包裝材料(藥物管理法有9條規定)。 有6條規定),容器(《藥品管理法》有6條規定)等等。 要實現藥品安全的“四個最嚴格”要求,必須依法嚴格管理“原料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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